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根据《鹿特丹规则》的条文规定,对海运履约方的诉讼或者海运履约方对其他运输合同项下其他主体的诉讼,时效期间都是2年的时间,以海运履约方在目的港交付运输货物之日开始计算,没有交付货物或者只交付了部分货物的,以运输合同中约定的本应该交付货物的最后之日起算,当然,海运履约方在诉讼当中,无论是作为索赔方,还是被索赔方,其都享有抵销权。
二、海运履约方的时效延长
《鹿特丹规则》规定的时效延长是指“第62条中规定的时效期间不得中止或中断,但被索赔人可以在时效期间内的任何时间,通过向索赔人声明而延长该时效期间。该时效期间可以经再次声明或者多次声明进一步延长”。《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第63条,联合国第63届大会第67次会议决议,2008年12月。
这是关于提起司法程序诉讼时效延长的规定。时效中止是指在时效进行过程中,因某个法定事由的发生导致权利人无法正常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时效期间计算的时效制度,待法定事由结束后,时效期间接着计算;时效中断是指在时效进行中因某个法定事由的发生致使已经发生的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重新开始计算时效的制度。按照新公约关于时效延长的规定,没有规定时效的中止或中断,规定了时效的延长,并且在2年时效期间的任何节点,被索赔人可以通过声明进行延长,且可多次延长。
关于时效是否可以中止或中断,各国由于各自国内法中时效规定的多样性,提出一些不同建议。普遍观点是鉴于各国国内法在时效暂停或中断等规定上,采取的方法多样性,若新公约不统一规定的话,在实际适用中会产生不便因素,因此,新公约应该提供一个统一的有关该事项的规则,而不是留给国内法解决,达成共识的是应该明确排除任何形式的时效期间暂停或中断,通过规定时效延长的方式解决该问题。但是,对于时效延长的方式,各国有不同的意见,有的认为应当效仿《维斯比规则》以约定的方式延长时效,而且,可以在时效期间已过的情况下,约定延长。
原文:in article 3,raed and reo arrier and the s be diy of t ihey should ay,ended if tree after tion has arisen.《维斯比规则》第1条第2款规定:“除第6款另有规定外,除自货物交付或本应交付之日起一年内提起诉讼外,在任何情况下,承运人和船舶将被免除对于货物的任何责任。但是,在诉因发生以后,经当事方同意,这一期限加以延长。”;有的认为《汉堡规则》中也规定了时效延长制度。原文:t any ti of tion ion in ant. tlaratio.《汉堡规则》第20条第4款诉讼时效规定:“被要求赔偿的人,可以在时效期限内的任何时间内,向索赔人提出书面说明,延长时效期限。该期限还可以用另一次或多次声明再度延长。”因此,可以依据《汉堡规则》作出规定;最后,第三工作组基本上采纳《汉堡规则》的规定,在时效期间内,被索赔人可以通过声明的方式延长时效。而且,《鹿特丹规则》有了进一步的变化,可以多次声明延长时效,至于声明本身的形式要求没有像《汉堡规则》那样要求“书面说明”,也即对声明形式没有做具体规定。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海运履约方在诉讼中,无论是作为被告,还是原告,均存在时效延长的可能。在对海运履约方的诉讼中,作为被索赔人的海运履约方在没有充分准备应诉、收集证据等情况下,可以根据《鹿特丹规则》的规定,在2年时效期间内任何一点,通过声明的方式延长时效,可以根据情况多次延长,声明的具体形式,笔者认为符合国际航运惯例即可,不必做太过形式上的要求。同样,在海运履约方对其他主体诉讼中,作为被索赔方的其他主体也一样可以适用该条文。
三、海运履约方的追偿诉讼
《鹿特丹规则》规定的追偿诉讼是指“被认定负有责任的人,可以在第62条规定的时效期间届满后提起追偿诉讼,提起该追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以下列较晚者为准:(一)提起程序的管辖地准据法所允许的时效期间内;或者(二)自追偿诉讼提起人解决原索赔之日起,或自收到向其本人送达的起诉文书之日(以较早者为准)起90日内”《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第64条,联合国第63届大会第67次会议决议,2008年12月。
这条是关于追偿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在原先的索赔案件中被认定承担责任的人,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新公约对追偿诉讼的时效期间提出了两种可供选择的方式,但须以其中最长的时效期间为准:一是提起追偿诉讼程序的法院管辖地准据法所允许的有效期间内;二是自提起追偿诉讼的人解决原先的索赔之日起或是自收到向其本人送达的起诉文书之日起90日内,以其中最先发生的为起算点。
在各国的讨论中,对于向第三人提起追偿诉讼这个法律程序各国都没有异议,这也是因为国际海运中,运输方众多,相互关联太多,所以必须规定追偿制度,以保证使真正要承担责任的人去承担责任。但在讨论该条追偿诉讼起算点时,各国以及国际组织有不同意见,主要是对“已收到向其本人送达的起诉文书之日”还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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