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答:会计法律制度,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有关会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我国会计法律制度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规章制度和地方性会计法规。《会计法》是会计法律制度中层次最高的法律规范,是制定其他会计法规的依据,也是指导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会计行政法规是指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会计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发布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经国务院批准发布,制定依据是《会计法》。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包括会计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地方性会计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与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下,根据本地区情况制定、发布的地方性会计法规,也是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2.答:会计工作管理体制是划分管理会计工作职责权限关系的制度,包括会计工作管理组织形式、管理权限划分、管理机构设置等内容。《会计法》及其有关会计法规、制度对我国的会计工作管理体制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是指代表国家对会计工作行使管理职能的政府部门。根据《会计法》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第二,制定会计制度的权限。《会计法》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并公布;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会计人员的管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财政部门负责会计人员的业务管理和专业资格管理。
第四,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根据《会计法》及有关制度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会计法》在规定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会计行为责任主体的同时,也规定了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的职责、法律责任。也就是说,会计人员和会计工作其他相关人员不仅要对单位负责人负责,同样也应当对法律负责。
3.答:会计核算的内容,是指应当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经济业务事项。《会计法》第十条规定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1)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2)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3)
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4)资本、基金的增减;(5)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7)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这是对会计核算内容的具体规定。
4.答:建立会计账簿是会计工作得以开展的基础环节,也是一个单位经营管理和业务活动得以开展的重要基础。为此,《会计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这里所说的“法”,既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也包括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具体地讲各单位依法建账应当遵循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第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应当按照要求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不具备建账条件的,应当实行代理记账。第二,设置会计账簿的种类和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第三,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统一进行核算,不得违反规定私设会计账簿进行登记、核算。
5.答:《会计法》第九条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这是对会计核算依据的规定,它包含两层意思:第一,会计核算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依据。第二,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
6.答:会计年度,是以年度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的时间区间,是反映单位财务状况,核算经营成果的时间界限。《会计法》第十条规定:“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7.答:记账本位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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