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答:《会计法》第十三条规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编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这是对会计资料基本要求的规定,它包含两层含意:第一,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第二,不得生成和提供虚假的会计资料。
9.答:根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填制会计凭证的基本要求包括两方面:第一,填制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1)内容真实;(2)项目完整;(3)手续齐备;(4)填制及时;(5)书写清楚;(6)连续编号;(7)不得涂改。
第二,填制记账凭证的基本要求:(1)审核无误;(2)内容完整;(3)分类正确;(4)附件齐全;(5)连续编号。
10.答:根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登记会计账簿的基本要求是:(1)必须依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2)登记会计账簿必须按照记账规则进行。(3)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其会计账簿的登记、更改,也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4)会计账簿的设置和登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5)禁止在法定账簿之外登记经济业务事项。(6)要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核对相符。
11.答:根据《会计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审核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是:(1)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审核原始凭证,这是法定职责。(2)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审核原始凭证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3)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经办人员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补充。
12.答:根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审核记账凭证的基本要求是:(1)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对填制的记账凭证认真审核,保证所附原始凭证审核无误,保证记账凭证内容完整、分类正确,保证记账凭证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和要求。(2)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对于机制记账凭证,要认真审核,做到会计科目使用正确,数字准确无误。(3)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审核已经入账的记账凭证,发现填制错误时,应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以保证会计核算资料的真实、完整。
13.答:财务会计报告,是企业和其他单位向有关各方面及国家有关部门提供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书面文件。根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第一,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月度、季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股份有限公司还应当编制半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提供对象和提供期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二,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和有关资料编制。第三,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必须一致。第四,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次编定页码,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第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对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单位应当先行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并将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对外提供。第六,如果发现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有错误,应及时办理更正手续。
14.答:财产清查的基本要求主要有:第一,完善各种财产物资的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制度,及时发现其短少或溢余情况。第二,根据清查盘点结果和批准处理意见,按规定及时迸行相关的账务处理,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15.答:会计档案是指记录反映经济业务事项的重要历史资料和证据,主要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会计资料等。《会计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根据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1998年8月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会计档案管理的基本要求是:(1)会计档案应当妥善保管。(2)会计档案应当分期保管。(3)会计档案应当按规定程序销毁。
16.答:根据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进行内部会计监督的依据主要包括:第一,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如财政、税收、金融、外汇、价格等方面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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