粥、乳酸奶的市场份额多年保持第一。26年,中国的饮料市场达亿元规模,娃哈哈产量558万吨,营销收入187亿元(比上年增),实现利税2亿元(增48%),利润2229亿元(增47%)
;全国铺货率7。
1996年,娃哈哈上市未果,与香港百富勤投资合作,百富勤介绍了达能,三家出资45万美元,组建5家合资公司,生产以“娃哈哈”为商标的纯净水、八宝粥等,商定娃哈哈占49股份,达能
、百富勤共占51。但签约时,达能与百富勤使用了他们在新加坡共同设立的“金加”投资公司名义(娃哈哈事先不知情)。1997年,达能在境外悄然收购百富勤在金加的股份,轻易获得娃哈哈51
股权。
达能立即出,将“娃哈哈”商标权转让给与其合资的公司,被国家商标局拒绝。
娃哈哈与合资公司签订了由达能草拟的“商标使用合同”,实际上是变相的商标转让协议。合同规定商标使用许可期限与合资合同一样长达5年,娃哈哈使用自己的商标须经合资公司董事同
意(“中方将来可以使用(娃哈哈)商标在其他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上,而这些产品项目已交给娃哈哈与其合营企业的董事进行考虑……”),等于剥夺了娃哈哈集团对自己商标的所有权。
尽管达能绝对控股合资公司,但娃哈哈与达能有约在先:合资公司品牌不变、董事长不变、退休职工待遇不变、45岁以上职工不许辞退。
由于达能不支持合资公司进一步发展的要求,特别是“对口支援革命老区、贫困区、三峡库区,西部大开发等投资”都受到制约,1999年,宗庆后建立了一批与达能没有合资关系的(职工集资)公司,同样使用娃哈哈品牌。26年,非合资公司总资产达56亿元,利润14亿元。
27年月,达能根据“商标合同”,出以4亿元收购娃哈哈所有的非合资公司51股权。达能已经在中国饮料行业前三名实行控股,如果此项收购成立,达能将在该行业形成垄断。
此案突显了中国自主品牌企业的发展、外资对中国市场的垄断等问题。外资惯于利用中国企业急于发展的心,在合同本上设圈套。品牌是原则问题,不能轻易放弃自己的权益。达能的合资
意在利用娃哈哈强大的营销网络,拿下销售网就可以垄断个行业,即使有其他品牌出现,也被它打垮。
引进外资是为解决资金和技术缺口,但娃哈哈与达能合资1年的经验说明,
“市场换取技术”是一厢情愿,达能在资金上的帮助也不明显。目前国内的金融环境正在不断完善,但在现有法律环境下,资金扶持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尤其是企业与境外机构合作需加强引
导,尤其要纠正无原则追捧外资的倾向。
上海梅林正广和饮用水有限公司:
该公司是上海桶装水行业老大,有悠久历史。21年,达能以15亿元收购上海正广和饮用水公司5股份。
合资初期,由上海梅林管正广和。24年,达能全面接手正广和的管。原合资协议约定,总经不能达到董事设定的目标就必须离职,但达能接手后操纵修改了公司章程,将董事成
设为7人,外方多一人;总经一职由外方推荐(董事长和财务总监由中方委派)。从此达能牢牢掌握住了总经的任命权。
达能在正广和的手法和娃哈哈如出一辙。合资协议规定中方必须将“正广和”商标使用权转让给合资企业,过去正广和要向集团公司支付商标使用费,合资后集团内的其他企业必须向合资公司
交商标使用费。集团从此失去了“正广和”品牌,转为以“梅林”品牌产品为主。
21-年,正广和在上海桶装水市场占有5以上的市场份额,营业收入158-5亿元,净利润88-12万元。24年达能接手正广和后,营业收入在2-9亿元徘徊,在上海的市场份额
逐渐萎缩。
全国人律委委、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副主任、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李国光认为:达能实际上已对中国的饮料业进行了垄断,严重违背了《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
的规定》,可以对达能进行反垄断调查,采取法律手段强行解除其垄断地位。
达能给我们最重要的教训是:都说合资可以带来“外国先进的技术和管”,但中国本土企业能做到行业排头兵的程度,一定有自己独到之处,是外资不了的。外资参股中国企业不一定能带
来最好的“管”。我们过于吹捧外资企业,又不善于总结自己在艰苦实践中获得的经验。过度的自卑就成为“崇洋媚外”,走向反面。
第二,不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在和外资打交道时,必须牢牢保持自主经营权,敢于维护中方权益,否则后果必定不妙。尤其要重视对自主品牌的权益的保护,这是最可珍视不容轻言舍
弃的“企业主权”,意味着捍卫独立自主的固有权力。
单位名称所在地企业性质4年主业营业收入(亿元)
娃哈哈浙江有限992
维维集团江苏股份75
乐百氏广东外资195
达能在中国大事记:
1987年,成立广州达能酸奶公司。
1994年,与光明合资建立两个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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