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职工宿舍管理工作,保证房屋资产的保值增值,规范房屋资产权,改善职工居住条件,合理、有效地利用房产资源,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职工宿舍是指公司所有的房屋资产。
第三条公司房屋资产由物业资产经营管理部负责管理,
第一章产权管理
第四条公司职工在京无住房,可提交住房申请,在公司存有房源的情况下,经公司领导批准后,办理相关房产手续。
第五条职工宿舍大产权单位归属公司,但房屋必须出售给公司职工。职工购买后拥有小产权。
第六条职工购买住房后,只能作居住使用,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或私自转让、买卖、赠与、出租他人。
第七条需要处置公司房屋资产时,必须向物业资产经营管理部提交处置建议报告,经物业资产经营管理部审查,并报公司批准后方可实行。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公司房产管理员,具体职责包括:
(一)
负责公司房产管理的日常工作;
(二)
负责公司房产出售及相关手续的办理;
(三)
负责公司房产收回及二次出售管理工作;
(四)
负责公司房产房源建立档案;
(五)
负责调出职工房产手续的办理工作;
(六)
负责房产交易买卖(转让)等工作.
第三章
档案管理
第五条房屋资产档案由物业资产经营管理部负责管理、建立;使用公司职工宿舍的员工档案,由各部门负责管理、建立。
第六条房屋资产档案应妥善保管,如因工作需要借用档案资料时,需做登记并办理相关的借用审批手续,并在使用完毕后及时归还。
第七条在责任范围内的相关合同、图纸、职工住房档案、售房管理软盘、物业费和取暖费汇缴清单,全属职工宿舍房产汇总清单(含在用、空置等)。相关费用核算年汇总清单等档案资料,应交物业资产经营管理部专档保管,宿舍房产管理员可复印留存,工作记录等其他资料可自存。
第四章
装修管理
第八条
入住公司职工宿舍的职工必须遵守国家、地方关于住宅室内装修管理的相关规定,保护房屋的整体结构和安全。
第九条
房屋装修均不得改变住房的建筑外观和房屋结构,不得改变房屋的梁、板、柱、承重墙;不得拆除住房的钢筋、砖、混凝土墙体;不得改动室内的所有供电、供水管网系统;不得擅自在室外搭建建筑,影响住户区的整体外观效果。
第十条
任何装修不得擅自改变、破坏厨房、卫生间的排水设施,住户应定期对区域内的排水设施进行清理,保障排水沟通畅。
第十一条装修时产生的垃圾和渣土,由住户自行负责及时清除,不得乱扔乱堆。
第五章
维修基金管理
第十二条维修基金
职工宿舍如需申请维修基金,所属维修基金范围支付的,可向国管局申请公共维修基金进行维修,需有76的业主签字认可申请。60万元以下由国管局负责审批,60万元以上采取招标方式。不属于公共维修基金范围(如防盗门、更换门窗、监控设施)公司考虑统一为员工着装,采取公司、职工按8:2比例,公司负责80,员工负责20的标准解决。已经二手房上市交易的房主,此费用需个人承担。
第六章物业管理
第十三条自主物业管理与服务
仅限于公司权属住宅房产的服务、消防安全及住房维修基金的申报划转。包括对外支付物业费、取暖费、水电、燃气费;房产的使用调配;室内的维修、改造;消防安全设施配置及检查;房产建筑结构设施维护、改造涉及支付住房公共维修基金的报批和划转手续等。
第十四条原公司宿舍的物业委托管理
(一)由服务中心代表公司与原公司宿舍所在小区的专业物业公司签订委托物业管理协议。保证签约有限期限的续约签订;协议应注明物业费、取暖费由委托的物业公司收取,所在小区的公司职工的物业费、取暖费由公司代扣代缴(含公司权属住宅的物业费、取暖费);公司对委托的物业公司不另行支付委托费用。
(二)如委托物业公司物业管理协议解约,由于原公司宿舍产权已转移为职工个人,公司不再负责物业管理,原则上由所在小区业主自行管理,公司可予辅助性支持。
(三)物业费、取暖费的支付。每年8-9月会同人力资源部编制公司员工物业费、取暖费报销明细汇总表,每年10-12月向签有委托物业管理协议的小区物业公司,支付下一年度公司员工的物业费、取暖费(含公司权属住宅的相关费用)。非原公司宿舍小区的职工,由其自行向所在住宅小区物业公司支付物业费、取暖费。凭发票经服务中心核准后,由公司按标准给予报销(跨年不予办理)。
(四)公司权属住宅的水、电、燃气费、卫生费,由服务中心代表公司对外支付,凡公司与所居住的单身职工签订协议有约定的,由其职工个人自行对外支付。
第十五条公司职工宿舍实行安全责任制度,按照“谁住谁负责”的原则,房屋住户为安全负责人,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管理的各项规定。
第十六条职工住房审批管理
(一)
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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