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注意的是,法定刑讯不止是适用于被告,也同样可以适用于原告,甚至证人。当原告出现诬告嫌疑时,就可能因此受到拷打。与案情毫不相干的证人,在不能如实说明案情时,也同样会吃鞭子。如汉代酷吏杜周每次办案时都会大举搜捕案发地附近的居民作为证人,并施以拷打,史载数万人无故被殴。可以说在中国古代,一场诉讼中没有一个人是安全的,在以地方官衙门为中心的数百里内,人人都可能被痛打。而对于中国古代的酷吏来说,一言不合就动手,没有什么事是打一顿不能解决的,如果有,那就再打一顿。
刑讯逼供
关键是司法被权力左右
难道不可以无罪结案吗?对于中国古代的司法工作者来说这确实是非常不容易的事。对于当时的统治来说,犯罪分子是宁可杀错三千,也不能放过一个。尽管中国法制思想史上一度出现了“疑罪唯轻”占上风的情况,但随着专制权力的日渐加强,铁腕打击犯罪才是刑事政策惯用逻辑。毕竟,对封建君主来说,刑法对民众的镇压功能是远比对民众保护功能重要的,只要可以威胁其统治的不安定分子被消灭,死几个良民也无伤大雅。而与行政权力高度合一的司法权力,很难发挥其独立的作用,只不过是统治者维持统治的工具罢了。
一个案件的判决,往往牵涉到一个地区的大小官员,无数人的乌纱帽。政治利益面前,无辜者的权益显得无比渺小,这也成了古代冤案层出不穷的原因。不分贵贱,从社会底层的小女子窦娥,到庙堂之上的丞相李斯,都可能被野蛮的司法体系践踏。这样的社会,注定是人人自危的。
祖先们的负面司法遗产或多或少的影响到了我们今天的司法工作者们,过度偏重口供、非法刑讯和司法受行政干预的问题仍然存在。一万句口号也不如行政权力对司法体系退一步,否则自古以来各种冤案的教训就一直没有被吸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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