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节属于公民法负责的事,不应用教规解决
在罗马,公民法认为在神圣的场合偷窃他人财物,只是偷窃罪,可宗教法却认为这是亵渎神灵罪,宗教法关注的是地点,公民法关注的是行为。可是,有什么理由,将偷窃和亵渎神灵的性质及其定义抛到一边,只看地点呢?
比如不忠,现在可以作为丈夫提出离婚的理由,过去也可以作为妻子提出离婚的理由。按照罗马的法律这种行为并不合法,可是教会法庭在受理这一问题时,除了教规,什么都给不了。如果只看宗教法,只看和另一世界的联系,那么不管是丈夫,还是妻子,都一样损害了婚姻,二者并无区别。可是,在妻子提出离婚和丈夫提出离婚这件事上,纵观世界所有国家,你会发现几乎每种政治法和公民法都基于某种原因有所偏向,相比于男性,它们要求女性更保守、更能克制yù_wàng。对女人来说,失去贞洁代表着失去了所有的美德;女性天然具有附属地位,违反婚姻法规,表示放弃这一地位;背弃婚姻的女性会被大自然烙下鲜明的印记;另外,丈夫拥有妻子私生子的监管权和抚养权,至于丈夫的私生子,妻子既没有监管权,也没有抚养权。
第九节应该遵循公民法原则处理的事宜,通常不能遵循宗教法的原则解决
宗教法的优势是神圣高洁,公民法的优势是适用范围广。
宗教法以纯善为根本,它的目标不是让推行这一法律的社会好,而是让遵行此种法律的人好。公民法正好相反,它的主要目标不是个人的优良品德,而是所有人整体的优良品德。
因此,宗教的本源思想虽然非常让人尊敬,可是考虑到公民法的另一个原则——社会整体利益——到底不能直接在公民法的原则中使用。
共和体制下的罗马人,为了捍卫女性的良好风气,制定了某些规则,这些规则都是政治性的。当罗马变成君主政体,他们基于世俗政府的原则,针对这一问题,又制定了一些公民法。当基督教兴盛起来,婚姻的神圣,和良好的风气相比,与新法律具有更紧密的联系;而思考两性结合这一问题的角度,也从世俗更多地转向了宗教方面。
按照罗马的法律[1319],当妻子被认定为通奸,丈夫是不能将妻子领回的,否则以同谋论处。查士丁尼却不这么想,按照他的规定[1320],两年内,丈夫可以去修道院领回妻子。
一开始,当参战的丈夫失去音信,妻子有权提出离婚,所以她可以镇定自若地开始另一段婚姻。按照君士坦丁法[1321],如果四年之后丈夫还没回来,妻子可以向丈夫军队的长官递交离婚申请书;就算丈夫并未死亡,日后回到家乡,妻子也不会被指控为通奸。不过,按照查士丁尼法,妻子只有一种情况能重新嫁人——丈夫军队的长官以证言的形式发誓丈夫已经战死。查士丁尼认为婚姻的持续性非常重要,但我们得承认他太看重这点了。他在被动证据已经充足的情况下,坚持让人们拿出主动证据;事实上,一个每天在战场上冲锋陷阵的人,想要证明他是不是还活着,难度极高。人们本能地认为这个出生入死的丈夫死在了战场上,可是查士丁尼却在想,这个人是不是做了错事,也就是说他是不是当了逃兵。要求女人守活寡,他损害了公众的利益;将一个女人推入重重危险之中,他损害了个人的利益。
按照查士丁尼的规定,如果夫妻双方都肯进修道院,他们就可以离婚,这和公民法的原则截然不同。有些人之所以选择离婚,是因为遭遇了婚前未曾料到的阻碍,这很平常;可是,守贞思想已经存在于我们心中,因此上述愿望,也就可以预料了。就婚姻的本性而言,它应该是永恒的,可是这条规定却让婚姻有了更多的变数。为了开启另一段婚姻而结束当前的婚姻是离婚的根本原则,可是,这一规定对该原则是一种巨大的冲击;就算站在宗教的角度来说,这条规定归根结底也不过是向上帝呈上了一份毫无诚意的祭礼。
第十节宁可违背宗教法也要遵守公民法的情况
一个允许一夫多妻制的国家,在迎来了一个禁止一夫多妻的宗教后,如果只从政治角度考虑,那么除非官员和丈夫愿意补偿自己的妾室,即通过某种办法让她们成为公民,否则,法律是不会让一个妻妾成群的男人成为此种宗教的信徒的,不然这些妾室会落入十分凄惨的境地。她们依法而行,却平白无故被排除在社会最大利益之外。
第十一节不要用另一世界法庭所遵循的原则来要求世俗世界的法庭
基督教的宗教法庭,是按照僧人们忏悔法庭的思想打造的,它和一切好的治理相悖。它四处点火,若非众多反抗行为让那些坚持建立宗教法庭的人得到了好处,他们恐怕早就在抗议中屈服了。
所有政府都认为此种法庭不应该存在。它给君主政体提供的只有泄密者和国家的叛徒,给共和政体提供的只有奸险之辈,专制政体是摧毁者,它也不遑多让。
第十二节对上一问题的补充
宗教法庭的一个缺陷就是,对于两个犯了同样罪行的人,不肯认罪的会被判处死刑,认罪的就不用死。这种弊端的根源是这种观念:不认罪代表不肯悔过,要接受惩罚;认罪代表有悔悟之心,可以获得救赎。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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