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节婚姻何时应该听从宗教法,何时又该听从公民法
宗教在任何国家、任何时刻,都会干预婚姻问题。当人们认为某件事污秽或违背了法律,可是又不得不去做的时候,人们就会让宗教站出来,让这种行为按照情况的不同,或被谴责,或被赐予合法性。因为从某种角度上讲,婚姻比任何一种人类行为都更有社会性,所以应该遵从公民法。
婚姻的形式如何、怎样建立婚姻关系、婚姻之后的繁衍等,所有和婚姻本质相关的问题,宗教能够过问。繁衍生息的问题让所有民族都知道,应该对婚姻予以特别关照,可是这种关照存在疏漏,无法面面俱到,所以上天的恩赐成了婚姻的依靠。
公民法可以解决以下所有问题:男女结婚对财产的影响、结婚带给双方的利益、有关家庭的所有问题、与新家庭的催生者——旧有家庭有关的所有问题、与旧有家庭衍生出的新家庭有关的所有问题。
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而消除这种不确定性,正是婚姻的一个主要目标。宗教赋予的宗教特性和公民法赋予的民事特性,让婚姻变得真实起来。所以,为了确保婚姻的效力,宗教和公民法各提出了一些条件。
公民法为什么能有这种权力,因为它只是在宗教所提条件的基础上加了一些内容,和它并无抵触。按照宗教法,应该举办一个仪式;按照公民法,应该问问双方的父亲是否愿意,所以公民法并没有和宗教法发生冲突,只是在它的基础上增加了一个条件。
所以,双方能不能离婚要看宗教法。毕竟若宗教法认为双方不能离婚,可公民法认为可以,就会出现两者对抗的局面。
有时公民法会对婚姻提出一些不合理的要求,例如,结婚双方不但不能离婚,还要接受处罚,这种规定有什么必要性吗?
在罗马,巴比安法将自己禁止的婚姻判定为不合法,可是除了判罚,并无其他惩处措施[1322]。不过,元老院按照皇帝马尔库斯·安东尼的演讲,通过了一项法律,将这种婚姻判定为无效,婚姻关系、妻子、陪嫁、丈夫,全都一笔勾销。公民法会随机应变,有时会去弥补缺陷引发的恶果,有时会去清除尚未爆发的隐患。
第十四节自然法和公民法分别在何时可以对亲缘间的婚姻进行裁定
公民法应该以何处为起点禁止亲缘间的婚姻,自然法应该以何处为终点禁止亲缘间的婚姻,这个问题很难界定。所以首先,我们得确立一些原则。
母亲和儿子结婚会将秩序打乱。儿子应该非常敬重自己的母亲,妻子应该非常敬重自己的丈夫,母亲和儿子的结合会彻底改变他们的自然属性。不仅如此,大自然给女性设定的生育能力的起点和终点,都早于男性。如果母亲可以和儿子结合,那么,这种情况将无法避免:丈夫还血气方刚,可妻子已经没有了生育能力。
同样的,大自然也不希望父亲和女儿结婚,不过前边谈到的那两个阻碍在此种婚姻中并不存在,所以严重性也小一些。就像《鞑靼史》告诉我们的那样,鞑靼人虽然禁止儿子和母亲结婚,但允许父亲和女儿结婚[1323]。
无论何时,关心子女的贞洁,对父亲来说都是一件非常自然的事。养育子女,让子女拥有更加强壮的身体、更加纯洁干净的心灵;对子女身上一切有利于启迪愿望的东西、有利于形成仁善性格的东西关怀备至,是他的责任。当父亲一心一意希望子女拥有好的品德时,他自然会离那些有可能侵蚀子女的东西远远的。有人说,结婚不会让人堕落;可是在结婚之前,免不了要倾吐爱意、追求对方、勾引对方;难道勾引,不让人厌恶吗?所以,为免受教方被腐蚀,应该隔开引导方和受教方,即使这种腐蚀合情合理,也一样如此。正因为如此,父亲才会如此谨小慎微地防止未来女婿接触、靠近自己的女儿。
基于同样的原因,人们不希望兄妹或姐弟发生苟且。除非父母对淳朴的家风、子女的品德没有期待,否则一切诱使男女结合的东西,都会遭到他们的厌弃。
人们对于堂兄弟姐妹或表兄弟姐妹之间的婚事,也是禁止的,原因也相同。纯洁神圣的初民时期,人们对奢侈尚无概念,那时的孩子都在家中居住、生活,因此一所狭小的房子聚集了一个巨大的家族。兄弟和堂兄弟都是兄弟,他们的孩子也是兄弟[1324]。兄弟不能娶姐妹做妻子,既然如此,那堂兄弟、表兄弟又怎么能娶堂姐妹、表姐妹做妻子呢[1325]?
这些原因得到了整个世界的认同,因为它们不仅极具说服力,还非常合乎情理,这与各地民众的互相来往并无关系。未出四代的亲属结婚属于luàn_lún这种事,不是罗马人告诉台湾人[1326]的;他们也没和阿拉伯人[1327]、马尔代夫人[1328]说过。
我在本书第一章曾经说过有时人类也会违反自己的原则,事实正是如此,不然又怎么会有一些民族允许父亲迎娶女儿、接受兄弟姐妹结为夫妻呢?竟然时常有人因为宗教思想而头脑发昏做下此类错事,这真让人难以想象。因为崇拜赛米拉米斯教,亚述人允许和母亲结婚;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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