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要捍卫家庭固有的贞操观念,所以父女之间的婚姻和兄弟姐妹之间的婚姻遭到禁止。通过这一原则,我们很容易就会知道有哪些婚姻和自然法相悖,又有哪些婚姻,只是公民法不允许。
通常来说,子女会和父母一起生活,起码人们是这样认为的,所以,按照自然法,女婿不能和岳母结婚,公公不能和儿媳或者妻子的女儿结婚。在此种情形下,两种情况因为同一个理由,实现了表象和实情的统一。这种婚姻也应该遭到公民法的抵制。
我在前边说了,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在有些民族是在一个房子里生活的,无异于亲兄弟姐妹,所以他们之间的婚姻,应该被视为对自然法的违抗。可是,并不是所有民族都习惯混居,在这样的民族中,表亲之间的婚姻和堂亲之间的婚姻,就算不得违背自然法了。
可是,自然法不能只停留在地方性法律上,当自然法支持或者反对此种婚姻时,人们应当让公民法在合理的范围内与之同步。
通常来说,妻子的兄弟姐妹和丈夫的兄弟姐妹并不会生活在一个房子里,他们之间的婚姻不会对门风造成不好的影响,所以不需要禁止;支持或者禁止此种婚姻的法律,应该被看成取决于具体情况和各国风俗的公民法,而非自然法。
如果一个国家的某种婚姻是习惯的结果,但和自然法发生了抵触,那么公民法这时就应该站出来制止此类婚姻。自然法的根据是固定的,例如,父母和子女必定一起生活,所以自然法的禁令也是固定的。可是公民法的依据并不固定,比如,堂亲、表亲等亲戚未必生活在一起,所以公民法的禁令针对的是变化的情况。
为什么有些民族禁止妻子的兄弟姐妹和丈夫的兄弟姐妹结婚,但摩西法、埃及人的法律[1330],还有很多其他民族的法律并不禁止,原因就在这里。
允许此种婚姻,对印度来说,是一件很自然的事,要知道,在那里,舅舅、叔伯和父亲是一样的,他们有责任将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视如己出养育成人,这是由他们纯良、温暖的天性决定的。在这种法律或风俗的影响下,又有了另外一种规矩:失去妻子的男人,其下一任妻子必须是原来妻子的姐妹[1331]。这合情合理,母亲的姐妹成了自己的新母亲,就避免了继母恶毒的情况。
第十五节哪些事应该遵循公民法原则,而非政治法原则
人生而独立,但人们舍弃了这种独立,服从于政治法;自然财物属于所有人,可人们舍弃了公有制,服从于公民法。
人们通过政治法得到自由,通过公民法得到私有财产。前边我们已经说了,唯有城邦的权柄和自由的法律相关,所以任何事,只要应当交给与财产相关的法律决断,就不应交给与自由相关的法律解决。个人利益应该服从公众利益这种论断,在逻辑上,是说不通的;公众利益高于个人利益的情况只有一种,就是关系到城邦的权柄,也就是公众自由;而财产的问题不能如此解决,要知道公众利益,正是体现在每个人都能永远保护自己的合法财产上。
人们建立城邦的目的就是想保住自己的私产,所以土地均分法,在西塞罗看来非常不好。
我们不妨先看看这一原则:就算只是个人利益中很小的一部分,也不应该受到公共利益的损害。因为公民法是私有权的捍卫者,所以此时应该完全按照公民法行事。
如果政府部门想要剥夺某个人的私产,我们采取行动时的指导原则绝不应该是政治法,而应该是公民法;关注着整个城邦的公民法,就像慈母的眼睛,无时无刻不在关注着每个人。
政府官员想要修建公共设施或公路,而由此引发的损失,他必须给出赔偿。政府这时和个人并无区别,双方属于个人对个人。按照法律规定,公民有权不出售自己的产业,政府若不顾公民的合法权益,强买他的财产,是极大的越界。
打败罗马之后,有些民族肆无忌惮地挥霍自己的胜利,然而,当公正思想被自由思想唤醒,他们也意识到自己的法律过于粗暴,所以在执行法律时做了一些克制;博马努瓦曾针对十二世纪的法律写了一本很不错的书,如果你觉得我上面的话并不可信,可以看看这本书。
修路在今天是很平常的事,在他生活的那个年代也是如此。他写道:如果某条公路无法修缮,人们就会在这条公路的附近修一条新路,旧路拥有者的损失,由新路受益者弥补[1332]。那时是这样做,如今也是这样做,不过前者依据的是公民法,后者依据的是政治法。
第十六节公民法不应插手政治法负责的事
除非无法区分开关系到城邦财产问题的法律和关系到城邦自由问题的法律,否则,任何问题都能轻易解决。
为什么国家领土能否出让这种问题,只能交给政治法解决,不能交给公民法解决?因为领地的作用是确保国家的存在和运转,而公民法的作用是帮助国家对财产进行管理。
国家如果出让了自己的领地,就只能筹钱重新置办领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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