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想要以此为基础,证明蛮族为了建立从事农业活动的奴隶体制而制定了具有高度适用性的法律;这种推断,基础是错的,它自然也是错的。如果采地在特定时间内一直都有被收回的危险,那么国内所有土地都是采地和采地的属地,每个人都是附庸和由附庸掌控的奴隶;财富是权力的保障,国王随时都能控制自己唯一的财富,也就是采地,所以他有权独裁,就像土耳其的苏丹那样。这要是真的,历史就彻底被颠覆了。
第六节哥特人、勃艮第人和法兰克人
日耳曼人攻占了高卢,那勃奈泽和法国南部近乎所有地区都被西哥特人占领了。除了勃艮第人生活的东部,法兰克人几乎攻占了其他所有地方。
没有哪个民族能在很短的时间内换一种新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所以蛮族并未改变原住民的习俗、好恶和习惯,这点毋庸置疑。这些日耳曼人很少从事农业劳动,塔西佗和恺撒的著述告诉我们,畜牧业是他们主要的维生手段。因此,大部分蛮族法律都是关于牲畜的。劳里孔是一位牧民,他撰写了法兰克人的历史。
第七节分割土地的各种方法
为了攻占罗马,西哥特人和勃艮第人找出了各种借口;为了不受他们的侵略和攻击,罗马人只能为他们提供生活物资。一开始给的是小麦[1706],后来发现相比于小麦,给土地更合适。在西哥特人[1707]和勃艮第人[1708]的纪年史和法典中,我们可以看到关于罗马皇帝及其使者,在分割土地的问题上,与西哥特人、勃艮第人达成了某些协议[1709]的记述,事情正是如此。
法兰克人没有这么做。在萨利克法和李普艾尔法中,没有任何关于分割土地的内容。他们只是攻击、劫掠某些地方,至于规则,只是他们用来要求自己人的。
所以,高卢的勃艮第人、西哥特人,西班牙的西哥特人,奥古斯图卢斯、奥多亚克派驻到意大利的雇佣兵[1710]采用的方法,与高卢的法兰克人和非洲汪达尔人采用的方法[1711]是不一样的,千万不要将两者混为一谈。前者所用的方法是和原住民就分割土地达成协议,后者所用的方法就和分地没什么关系了。
第八节对上一问题的补充
有人说,罗马人的大部分土地都被蛮族侵占了。这种说法的起因是,西哥特人和勃艮第人的法律显示,这两个民族占地三分之二。但实际情况是,这两个民族只是在分配给他们的领地上,占三分之二。
在《勃艮第法》中,贡多巴德说勃艮第人在居住区内占地三分之二[1712];按照《勃艮第法》第二补篇的说法,之后过来的人只能分到一半的土地[1713],所以罗马人和勃艮第人并不是在一开始就将所有的土地都分了。
这两部法典说法相同,可以互相做证。《勃艮第法》并非瓜分了所有的土地,既然如此,西哥特法的分地应该也是如此。
西哥特人和勃艮第人在行动时都讲究谨慎克制,他们没有瓜分掉所有已经占领的罗马土地。要那么多土地有什么用呢?所以只是拿走了他们需要的部分,放弃了剩下的部分。
第九节勃艮第人和西哥特人的法律是如何正确地应用到分地上的
生活在同一地区的两个不同的民族因为没办法分开,所以采取了分地这一措施,所以不要以为分地这种行为起源于暴虐思想。
按照《勃艮第法》,罗马人应将每个勃艮第人视为客人。日耳曼人就有这种风俗。按照塔西佗的说法[1714],世界上再没有哪个民族比日耳曼人更好客的了。
法律为勃艮第人提供了三分之一的奴隶和三分之二的土地。这是一项同时兼顾两个民族情绪,且与他们的谋生手段相适应的法律。勃艮第人从事畜牧业,对奴隶没什么要求,但需要大量土地。罗马人从事农业,而耕种田地需要大量劳动力,所以相比于土地,他们更需要奴隶。两个民族对树林的需求是一样的,所以树林由他们平分。
《勃艮第法》让我们知道,蛮族每个人都被分配到了一个罗马人的身边[1715]。因此,仍有未被分割的土地,有多少罗马人拿出土地,就有多少勃艮第人接受土地。罗马人的损失降到了最低。勃艮第人能征善战,不仅是狩猎的好手,也是放牧的好手,就算拿到了荒地,也不会心生不满;罗马人留给自己的土地是最适合耕种的,而勃艮第人的牲畜又能帮他们改善土地。
第十节压迫
移居高卢的勃艮第人得到了三分之一的奴隶和三分之二的土地,这是《勃艮第法》写明了的[1716]。这表明,高卢的这一区域在勃艮第人尚未到来之前,就有专门负责耕种的农奴了[1717]。
在处置两个民族的事务时,《勃艮第法》正式、清晰地对两个民族的贵族、平民和奴隶[1718]进行了区分。所以,就像不是只有蛮族才有平民和贵族的区别一样,压迫也不是只有罗马人才有。
按照《勃艮第法》[1719],除非向主人缴纳相应数量的赎金,或者有哪个罗马人愿意为他出第三方保证金,否则农奴无法获得自由。罗马人既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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