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主通过为教会提供奴隶代替每年应当缴纳的供奉,是当时的普遍做法。他们认为自己在以奴隶的劳作来推动教会的伟业。
第十二节蛮族无须为分得的田地缴税
牧民是一群朴素、穷困、自由、崇尚武力的人,在他们的生活中,没有哪种技艺是必须具备的,那间小草房[1729]是他们对于土地仅有的要求。他们和首领一起出生入死,为的不是缴税或收税,而是想要得到战利品。在发明税收之前,人们先是享受到了其他技艺带来的好处。
西尔佩里克和佛雷戴古德曾经制定一种临时税收,要求罗马人必须缴纳。这种税收的形式是,一阿庞[1730]地缴纳一陶罐葡萄酒[1731]。事实上,撕毁纳税名册的并不是法兰克人,而是神职人员,当时所有的神职人员都是罗马人[1732]。城市居民是此种税赋的主要缴纳者[1733],而在当时,几乎所有市民都是罗马人。
图尔的格雷瓜尔曾经说过[1734],西尔佩里克掌权时的法兰克人属于自由民,当时曾有一位法官要求法兰克人必须缴税,后来国王离世,他逃进了教堂:“身为自由民的法兰克人,在西尔佩里克掌权时,是要缴税的。”所以,法兰克人不是奴隶,且无须缴税。
对于这段文字,迪波教士是如此解读的——当时的自由民其实是获得自由的奴隶,拉丁文ingenui的意思是无须缴税。看到这种说法,没有哪个语法学家能心平气和。afftancanchisdepeines(无须处罚)等,在法文中行得通,但在拉丁文中行不通。ingenueatributeiniatributis(无须缴税的获释奴隶)这种模式会让人觉得非常奇怪。
图尔的格雷瓜尔说,帕特尼乌斯认为强迫法兰克人缴税[1735],是自己被判死刑的原因。迪波教士对这件事并不了解,只能胡乱猜测,生硬地说这是一种苛捐杂税[1736]。
西哥特法有这样一条规定:如果一个蛮族人占有了一个罗马人的土地,法官必须让蛮族人将土地卖掉,以便继续收税。由此我们可以知道,蛮族无须为土地纳税[1737]。
只有让西哥特人纳税[1738],迪波教士的说法在逻辑上才是通顺的,所以他罔顾法律的本意,只以自己的假想为依据,说税赋从西哥特人在此处安家一直到此项法律颁布的这段时间内被抬高了,且只有罗马人需要缴税。可是,难道不是只有阿杜安神甫有权随意安排历史大事吗?
为了证明罗马人要为自己的战争所得缴税,迪波教士又翻出了查士丁尼的法典[1739]作为证据[1740],并由此得出法兰克人也要为其采地或采地所得缴税的结论。但是现在已经没有人再相信法兰克人会拥有采地,是因为罗马人在高卢定居这种说法了;只有在我们只关注罗马历史,对自己的历史茫然无知,且所有久远的证据都被掩埋在历史碎片中的那段时间,我们才相信此种论调是对的。
迪波教士通过卡西奥多卢斯的例子、意大利和戴奥多利克掌控的高卢的情况,来阐述法兰克人那时的惯常做法,可是这些事实并不一致,应该区别对待。或许有一天我会写一本讲述东哥特国的君主体制与其他蛮族建立的君主体制究竟如何天差地别的书。因为法兰克人这样做,所以东哥特人也这样做?不,我们不能这么认为;不仅如此,我们反倒有理由相信,既然东哥特人选择了此种做法,所以法兰克人一定是另一种做法。
从一堆和题目完全无关的事物中挖掘证据,就像天文学家说的探寻太阳的位置,这对那些博学者来说,恐怕是最费劲的事了。
迪波教士在解读历史和各族人民的规范时随心所欲,在解读敕谕时也是如此。有些事明明只有奴隶会做,他为了证明法兰克人缴税却说是自由民做的[1741];有些事明明只有自由民会做,他为了论述法兰克人的民间组织,就说奴隶也可以做[1742]。
第十三节法兰克帝国的罗马人和高卢人的重大职责
接下来我要探讨的是,帝国时期需要缴纳的赋税,罗马人和落败的高卢人是否需要缴纳。我并不准备长篇累牍地论证此事,我想说的只是,他们需要缴税的时间很短,只是最初一段时间,后来用服兵役代替了缴税。法兰克人一开始如此热衷于征税,后来却如此排斥征税的原因到底是什么呢?我必须得说,我也弄不明白。
自由、民主在法兰克帝国的境遇如何,我们从怯懦者路易的一项命令中可以看得清清楚楚。哥特人和伊比利亚人为了躲避摩尔人的欺压,三三两两地逃到了路易的领地上[1743]。路易和这些外国人协商好,他们属于自由民,将在伯爵的带领下参加战斗;他们要在征战中听命于伯爵,担负起防守和巡逻的责任[1744],国王的特使和宫内派来的使者可以从他们那里得到马匹、车架[1745];他们只缴纳此种税赋,且和自由民享有同等权利。
这些措施起码在墨洛温王朝的中后期就已经启用,所以算不得加洛林王朝的新措施。864年有一条敕令写得很清楚:按照过去的惯例,自由民不仅有服兵役的义务,还要为前面提到的马匹、车架提供钱财[1746]。这种特别的税赋只针对他们,有采地的人无须缴税,接下来我将证明这一点。
除此之外,还有一条几乎免除了这些自由民所有税赋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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