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s=bold二、奥古斯丁秩序的二阶属性
普遍人权政治与普遍阶级政治,其普遍主义取向在原则上来说都可以超越于宗教纷争之外,给出覆盖所有人的秩序安排,因为它们都找到了不以宗教为前提的某种政治基础——或是基于道德自主性的个人主体,或是基于生产资料占有形式的阶级主体。而以宗教为基本前提的政治,虽然也有普遍主义取向,事实上却无法超越于宗教纷争之外覆盖所有人。这带来一个结果,在普遍阶级政治自我瓦解之后,所谓“文明的冲突”并不会将世界秩序引入下一种摩尼教秩序甚或多神秩序,而只会以普遍人权政治为基础转化为一种奥古斯丁秩序的结构。le=所谓普遍人权政治,是一种法权秩序;所谓奥古斯丁秩序,是描述给定法权秩序是如何定义自身与自身之外的空间的一种观念。可以说,“奥古斯丁秩序”是普遍人权政治的一种属性,但它与普遍人权政治不是一回事。因为任何以文明/宗教为基础构建的秩序想象,都无法给出能够覆盖非信徒的现实的秩序安排,不足以与普遍人权政治相并立。
原则上来说,普遍人权政治对于自由与正义的承诺,只应通过一种程序正义来兑现,而不关乎实质正义;因为实质正义只能基于信念乃至信仰,相互间无法通约,不同的信仰者之间,只有通过一种程序正义才能获得共同生活的基础。或者说,普遍人权政治应致力通过程序正义,来收获“多种实质正义得以共存”这样一种超越于具体实质正义之上的抽象实质正义,我们或可以一个充满内在张力的名字来名之为“程序实质正义”,可以说这是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某种合题。
在“文明的冲突”这样一个背景下,普遍人权政治又呈现出一种二阶属性。其高阶属性便是无关乎具体实质正义、指向全人类的普遍程序正义,它必须被表达为一种普遍法权秩序,以现代的法权技术为基础,才能形成一种具有普遍扩展性、自治、自洽的法律系统,达成真正的“程序实质正义”。这样一种普遍法权秩序源于西方,其他文化系统中无法内生性地生成;但它是为全人类而存在的,一如现代数学由西方所发明,但属于全人类。然而,让这种法权秩序最初得以生成并拥有活力的精神要素,是内嵌在西方的宗教、文化传统中的,诸如基督教的如下预设——作为道德主体的个人,拥有价值优先性,便是与其他文明有差异的。于是,西方源起的法权秩序中又隐含着一种基督教的文化属性,它有一种将自己扩展到全世界的精神冲动,其动力机制不仅仅源自贸易激励,更源自基督教普世扩展的宗教冲动。这属于普遍人权政治的低阶属性,区别于高阶属性,可称之为“实质程序正义”,喻指它隐含着一种实质正义的预设。
在现实的世界秩序中,普遍人权政治作为一种奥古斯丁秩序,其高阶属性表现为,它要将超越于西方之上、属于全人类的普遍人权政治扩及所有尚未被覆盖的地方。其低阶属性则表现为西方基督教世界努力扩展自己的秩序,并认为这就是普遍人权政治的扩展;对应地,还有与之对抗的伊斯兰世界的低阶奥古斯丁秩序,其眼中的世界分为有序的“伊斯兰之地”和无序的“战争之地”——它与基督教秩序之间可以构成某种并立关系,但与高阶秩序之间并无法构成并立关系。正是若干种低阶秩序带来了“文明的冲突”,高阶秩序则应是在冲突中浮现的真正普遍秩序,或说“程序实质正义”。奥古斯丁秩序是一种未完成态,倘若从完成态的角度来解释,也可以说,普遍人权政治的高阶秩序应当是所有各种文明赖以共存的法权框架,它已远远超越了其起点处的基督教属性;其低阶秩序则应该是在高阶秩序之下,参与到各种文明及其所形成的秩序想象的互动与竞争之中。
高阶、低阶秩序之分,在理论上是没有问题的,但在实践中却出现一个问题,即普遍人权政治之高阶秩序的扩展,具体的历史过程会首先呈现为西方的低阶秩序的扩展——一方面是因为普遍人权政治首先出现于西方,一方面是因为西方在经济、技术、军事能力等方面的先进性;对西方的超越只有在这个过程中才会逐渐浮现。这就意味着理论上的高、低阶之分,是属于长时段的区分,需要在时间维度下获得理解;在(短时段)空间维度下,却很难直观地感受到那种区分,更多感受到的是高、低阶之边界的模糊,这种模糊在当下最直接地呈现为美国的世界性与国家性的冲突。le=具体说来,即是美国同时具有世界性与国家性的双重属性:其世界性的一面提供着全球公共品,在这个意义上美国就是世界本身;其国家性的一面则是美国不断利用自己主导全球秩序的身份而行利己之实,这会伤害所有其他国家的利益,特定情况下,更会被解读为文化侵略。甚至同为西方盟友,也会对此有抵触,比如法国对于美国文化的抵触。这种双重身份的冲突,与19世纪后期的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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