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的悖反在继续呈现,各种文明在低阶秩序上的争论乃至冲突,带来强化高阶秩序的结果。具体说来,各种反西方力量在低阶秩序上对抗西方秩序的努力,却让它们对于西方秩序给出的一系列物质技术和法权技术有着更深的依赖,以便获得进行对抗所需的军事和经济力量,这种对抗努力便有着一种自我瓦解的效应。也正是在这个过程中,西方秩序逐渐嵌入反西方力量的自我秩序之中,获得了普遍化。西方秩序因此超越于西方之上,并在整合各种新要素的过程中而被重新定义,成为属于全人类的秩序,高阶秩序反倒获得强化。而普遍人权政治对西方的超越过程,反过来也会使得西方自身感受到某种威胁,以致做一些内缩、自保的动作,比如近年来排外主义在西方的悄然复兴,导致了特朗普当选美国总统、英国谋划退欧、右翼力量在欧洲政坛兴起等事件。但这种内缩、自保只不过是西方内部再均衡的过程,并不会使它真的就此自我隔离于世界,因为这与其生存逻辑相反。
高阶秩序普遍化的过程没有终结之日,各种文明间的争论、冲突所获得的均衡及其变动过程,就会构成高阶秩序本身的演化过程;而高阶秩序因其高度抽象性,正需要通过诸多低阶秩序之间的具体争论与冲突,获得自己与现实的关联。从这个角度说,“文明的冲突”正是超越“文明的冲突”的前提。只不过,这个过程不会一蹴而就,也不一定是和平的。
ss=bold三、普遍秩序的演化过程
ss=bold1.战争行为与警察行为的时、空结构变迁
“文明的冲突”可能会呈现为暴力过程;这些暴力本身的法律意涵与政治哲学意涵,在时间维度与空间维度的交错下,发生着深刻变迁。
以西方对伊拉克发动的两次海湾战争为例,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这是国家间的暴力相向,当然属于战争行为。但从奥古斯丁秩序的角度来看,伊拉克作为一个具有固定空间属性的国家实体,le=其行为不是对于普遍人权政治的整体性挑战,而是一个局部性的坏行为,所以海湾战争的政治哲学意涵呈现为一种警察行为;甚至可以说,这种警察行为,其对手并不是伊拉克,而是萨达姆,通过对他的打击而让普遍人权政治的奥古斯丁秩序扩展到伊拉克去——实际扩展后果如何是另一个问题——所以对萨达姆的打击并不是普遍人权政治的自我保卫,而是秩序内部的一种行为矫正。再来看看现代世界(包括一些穆斯林国家在内)对于恐怖主义发起的打击,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恐怖主义组织并非国家实体,即便是其极致呈现伊斯兰国,所占据的物理空间也只是现成事实,并无国际法意义。所以现代世界对恐怖主义组织进行的暴力打击并非战争行为,而是警察行为。但从奥古斯丁秩序的角度来看,恐怖主义组织是对普遍人权政治本身发起挑战,并且正因为它们(包括伊斯兰国在内)不具备国家形态,其挑战才不受固定的空间局限,弥散化为一种普遍挑战。从而,打击恐怖主义便是普遍人权政治针对其本质性敌人的暴力行为,是秩序的自我保卫,其政治哲学意义不再是警察行为,而是战争行为。
国际法权秩序以拥有固定领土、人口和宪制的国家为前提,其叙事表达为一种空间结构;奥古斯丁秩序以普遍人权政治的渐次扩展为基本特征,逐渐覆盖所有缺失“善”的地方,这种过程性的叙事包含着一种时间维度。两种秩序的交错,便形成了一种空间性与时间性的深刻张力。
近代早期以来形成的国际法权秩序,由于对各个国家作了均质化假设,不存在“善”的缺失的问题,其空间性在事实上遮蔽掉了奥古斯丁秩序的时间性,使得国家作为国际行为主体具有空间确定性,个体的权利边界在一般情况下也具有确定的明晰性,它们都可以获得明确的法律意涵。国际法理论和实践历经几个世纪的积累,已经有了丰富的价值论证和法律工具来处理相关的国际法问题;但这也一度让人们在理解国际政治上的战争行为与警察行为的时候,会出现一些特定的盲区。
冷战后在国际人权法方面有一系列新的法律进展,诸如前南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等国际刑事司法机构的设立,又提供了大量重要的司法实践,奥古斯丁秩序在这个意义上开始扩展,并穿透国家主权。le=感谢许小亮先生在这方面与笔者的讨论所带来的启发。这本来是秩序从成熟国家向失败国家的扩展,但是随着恐怖主义通过人员的自由流动而内在于成熟国家本身,失败国家的失序状态开始了一种逆向扩展;成熟国家的空间确定性及个体的权利边界也开始变得暧昧不清,国家主权以另一种方式被穿透,人们对问题的理解也出现了新的盲区,他们对社会安全的需求与对人权保障的需求之间,开始出现矛盾。
奥古斯丁秩序的时间性格局,其原则就是要穿透国家的空间阻隔,努力实现人权政治的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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