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第一个问题而言,在政治哲学视角下会发现,对恐怖主义的打击,将战争还原为一种非国家的行为。这种战争的对象不再是具有空间形态、可被清晰确认的敌对国家,而是没有固定形体、嵌在现代世界内部的恐怖主义组织,乃至于个人。现代社会是高度复杂的风险社会,面临着此前的主权国家所不会面临的一系列问题,使得现代社会较之过去变得既更强大又更脆弱,“集体的生活方式、进步和控制能力、充分就业和对自然的开发这些典型的第一现代性的东西,如今已经被全球化、个体化、性别革命、不充分就业和全球风险(如生态危机和全球金融市场崩溃)等五个相互关联的过程暗中破坏了。……(第二现代性这五个过程——笔者注)都是第一现代性的、简单的、线性的、基于民族国家的工业现代化的成就无法预测的结果”le=[德]乌尔里希;贝克:《世界风险社会》,吴英姿、孙淑敏译,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2页。。第二现代性使得个人也能对国家造成巨大威胁,甚或形成对普遍人权政治的本质性挑战,近年来的一系列恐怖袭击都是例证。形成于第一现代性时期的国际法权秩序,在应对这些第二现代性的问题时,会遭遇到一系列困境。因为针对恐怖主义的这种“战争”le=现有通行的国际法意义上它并不是战争,所以加上引号。,既可能发生在国家外部,也可能发生在国家内部,其对象与目标都不大容易通过既有法权规则获得确定,传统国际法所勾勒出的国家间的空间分隔,意义于此变得很含糊。
恐怖主义是一种现代游击战,其本质特征是模糊掉了军人与平民的区别,模糊掉战时与平时的区别,模糊掉本国与外国的区别,基于分布式的决策机制,来与集中式决策的反恐安保机制玩猫捉老鼠的游戏。分布式对集中式,这就已经决定了后者永远无法制定出足够有效的策略来应对前者的挑战;除非后者的策略生成也是一种分布式的过程。战争空间结构的变化与决策机制的变化,都意味着战争法权的意义也必须发生重大变迁。
在这样一个过程中,国家主权从战争法权意义上被穿透,就像在诸如o之类的法律规范中,国家主权会在贸易规则意义上被穿透一样。这些都是传统的主权理论所无法理解的现象,其背后的政治哲学意义是我们必须认真反思的,这可能构成未来的世界秩序之哲学基础。反恐“战争”中,战争的载体与战争的理由相分离,一如在中世纪欧洲的宗教战争中,战争的载体多是“国家”le=中世纪时期的各种政治行为主体在法权意义上与今天的国家大不一样,所以也为其加上引号。,但战争理由并非国家理由而是宗教理由。宗教战争在近代早期结束,促成了国际法法理的重大发展,以号称“最后一场宗教战争、第一场国家间战争”的三十年战争为契机,通过《威斯特伐利亚条约》,形成了规范现代战争的国际法;到了今天,面对“文明的冲突”,某种宗教性又浮现出来,国际法法理很可能又一次走到了重大变革与发展的关头。普遍秩序,或说奥古斯丁高阶秩序的演化,就在这样一个过程中具体展开。le=笔者在相关问题上的思考,深受与“大观”学术小组诸位同仁讨论的启发;这些问题也是我们学术小组诸位同仁后续进一步研究的主题之一。
ss=bold2.伊斯兰世界的演化可能性
这种秩序演化,会需要、也会催生伊斯兰世界内部的宗教改革,解决伊斯兰世界的宗教与政治之间的张力问题。咨诸历史,真正伟大的宗教改革,一定同时是一场伟大的社会运动,而不是局限在精英的小圈子里。近年来一系列恐袭案过后,我们都能看到伊斯兰温和派对极端主义的谴责,但这都是精英小圈子的表态,并未能够形成伟大的社会运动。这也就意味着,即便温和派的主张更加理性,但是它并没有行动的力量,一旦伊斯兰世界面临的结构性矛盾问题激化,有动员力的还是极端主义派别。伟大的伊斯兰宗教改革家的出现,可遇而不可求,未来我们可能将不得不长期地面对着一个更加动荡的世界;我们只能定性地说,“文明的冲突”、国际法理的发展、奥古斯丁高阶秩序的演化,会对伊斯兰改革家的出现,构成一个外部的催化力量。
伊斯兰宗教改革的可能困境之一,与其对于偶像崇拜的决绝态度有关。伊斯兰教将一神教当中拒绝偶像崇拜的原则贯彻得极为彻底,有一些在天主教、东正教看来仅仅只是用来象征神的慈爱等意涵的人物形象,在伊斯兰教看来也都属偶像,需要被清除掉。在伊斯兰教诞生之前,阿拉伯半岛上除了一部分人信奉基督教、犹太教,流行的更多是各种类型的拜物教。这些拜物教适合于分散的部落生态,但是由其所形成的共同体意识会仅仅囿于狭小的部落之中,无法形成具有普遍性的意识,也难以形成统一的动员力。穆罕默德横空出世后,通过天启将已经在半岛上流传的一神教原则向前推衍,信徒的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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