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航运发展之中海运履约方法律制度研究

首页 >> 科幻小说 >> 国际航运发展之中海运履约方法律制度研究(章节目录)
亲爱的书友,您现在访问的是转码页面,会导致更新不及时及无法正常下载,请访问真实地址:http://m.shudai.cc/50062/

第八章关于海运履约方的司法程序(4/12)

上一页:(4/12) 目录 下一页:(4/12)

关灯 护眼 舒适     字体:

有规定承运人、海运履约方对托运人或其他主体的诉讼管辖权。但在《鹿特丹规则》第13章时效的规定里,存在着双边时效规定、追偿诉讼时效和抵消抗辩诉讼时效的规定,所以,笔者认为,就海运履约方来说,这实际上已经暗含了对承运人、托运人或其他主体的诉讼。因此,海运履约方提起的诉讼,应该包括三种:一种是针对承运人、海运履约方提起的追偿诉讼;另一种是在托运人或货方等主体提起的索赔诉讼当中,海运履约方作为被告提起的抵消抗辩之诉;还一种是海运履约方基于其他原因主动提起的诉讼。

(一)海运履约方的追偿诉讼

因为海运履约方不是合同当事人,是受承运人委托、监督或控制下履行运输合同项下的承运人义务的主体。而且,其和承运人在对外承担责任方面是连带责任,原告可以单独选择承运人或者海运履约方,也可能将两者列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在海运阶段,若承运人和海运履约方对货损以及迟延交付均有责任,索赔人在单独对海运履约方提起的诉讼当中,海运履约方在承担全部责任后,有权对承运人提起追偿诉讼。

《鹿特丹规则》第66条对承运人的诉讼规定:“除非运输合同载有一项符合第67条或第72条的排他性法院选择协议,否则原告有权根据本公约在下列管辖法院之一对承运人提起司法程序:(一)对下列地点之一拥有管辖权的某一管辖法院:承运人住所;运输合同约定的收货地;运输合同约定的交货地;或者货物的最初装船港或货物的最终卸货港;或者(二)为裁定本公约下可能产生的向承运人索赔事项,托运人与承运人在协议中指定的一个或数个管辖法院。”

在第三工作组第14~16届、第18~21届会议上,对承运人的诉讼管辖权讨论的具体观点主要是:第一,在确定公约下选择管辖法院的权利主体问题。最初的方案是“原告”有权进行管辖权的选择。有代表担心规定用语“原告”有权选择,可能会导致承运人以原告的身份抢先提起诉讼,从而阻止索赔方再行使本应属于他的选择权,因此,工作组将用语改为“索赔人”有权选择。但又有代表提出,用语“索赔人”范围很广,缺乏精确性,还是使用用语“原告”精确,在条文提起“司法程序”前加上“对承运人”限定语,使承运人无法抢先采取行动预先杜绝原告对管辖权的选择。最终,第三工作组采纳这一建议,使用用语“原告”有权选择法院。第二,如何确定有权管辖的法院范围。各国代表对此提出了很多自己的建议,形成了多种连接因素以及案文条款。经过讨论,大多数代表基本达成原则性共识:应该充分列举连接点,但又要兼顾完全的选择自由。最终形成了目前《鹿特丹规则》这种“管辖权选择:(一)项具体列举连接点和(二)项当事方自由选择”的格局。第三,是否应该将港口列为连接因素的问题。关于这个问题,各国代表也进行了很多争论。第三工作组最终确定将港口确定为连接因素,是基于港口可能是货物索赔人能够同时对承运人和海运履约方提起诉讼的唯一地点。

《鹿特丹规则》第66条规定了在不影响第67条或第72条规定的排他性法院选择协议效力的前提下,原告向承运人提起司法程序的,有权从公约规定的管辖法院范围中自由选择起诉地点或者托运人与承运人在协议中指定的一个或数个管辖法院,此处,原告并不当然就是货方、托运人等主体,也包括海运履约方。基于海运履约方相对于货方承担的是法定的合同责任,是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全面突破,与货方、托运人等形成准合同关系,那么公约所法定的“对承运人的诉讼”中确定的托运人和承运人争议发生后协议选择的管辖法院(第72条,见第八章第三节标题三)、运输合同中载有的排他性法院选择协议(第67条)作为运输合同条款适用于海运履约方,尤其是第67条的规定,该条第1款规定第66条第(2)项协议选择的法院,若要对当事人之间争议具有排他性管辖权的话,必须符合公约规定的一定条件,方可排除第66条第(1)项确定的管辖连接点,只能适用第66条第(2)项协议选择的连接点,在这个基础上,适用于海运履约方的话,还需要满足第67条第2款规定的四个条件;公约第66条法定的没有排他性法院选择协议下原告有权选择的管辖权因素也适用于海运履约方。所以在海运履约方对承运人的追偿诉讼里,《鹿特丹规则》第66条对承运人的诉讼规定的连接因素,尤其是“货物的最初装船港或货物的最终卸船港”是最常适用于海运履约方对承运人的追偿诉讼的管辖权连接点。

此外,众多的海运履约方参与货物运输的,在出现货损后,在其中某一个海运履约方承担了赔偿责任以后追偿其他的海运履约方,此时,管辖权依据公约第68条确定。

(二)海运履约方的抵消索赔之诉

《鹿特丹规则》第13章第62条第3款规定了被索赔方反索赔作为抗辩的内容。对于海运履约方而言,原告可以起诉海运履约方对货物的损毁要求赔偿,此时,原告所依据的是《鹿特丹规则》第14章第68条对海运履约方诉讼所确定的管辖权。原告在这些连接点提起诉讼后,对于被告海运履约方来说,需要积极地应诉,可以依据《鹿特丹规则》关于时效等的规定,在时效期

喜欢国际航运发展之中海运履约方法律制度研究请大家收藏:(m.shudai.cc),书呆网更新速度最快。

状态提示:第八章关于海运履约方的司法程序
第4页完,继续看下一页
上一页:(4/12) 目录 下一页:(4/12)
返回顶部
站内强推 亮剑之给孔捷当警卫 夏有乔木:雅望天堂 我被亲弟弟强制爱了 神庭玉 超人的赛亚人弟弟 元素 斗破苍穹 总裁的心尖暖妻 穷爸爸富爸爸 星环使命
经典收藏 蛇术士 斗罗:我为了比比东硬刚千道流 魏晋干饭人 生死帝尊 鹰视狼顾 大明之我是朱祁镇 大唐从挽救长孙皇后开始 逆天太子爷 战神爹爹:团宠王妃三岁半 穿越到明朝当举人
最近更新 网游之末日黄昏 冥界之花冥冥 亚炎纪 你这该死的温柔 女神的无双高手 因为爱你而疼 梦回千转 煅魂:风流邪帝犯桃花 直播:女神家的哈士奇天秀 道白道兮泊月
国际航运发展之中海运履约方法律制度研究 王威 - 国际航运发展之中海运履约方法律制度研究 全文阅读 - 国际航运发展之中海运履约方法律制度研究 txt下载 - 国际航运发展之中海运履约方法律制度研究 最新章节" - 好看的科幻小说小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