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5年,以巫统为首的联盟政府成立后,站在本地人而不是殖民主义者的立场上来重新研究国民教育问题,为此成立了以教育部长dato abdul razak bin hussain为首的委员会,结果形成了《1956年教育委员会报告书》(或称《拉萨报告书》),并在此基础上出台了《1957年教育法令》。新法令提出了马来亚国民教育的“标准小学”和“标准型小学”以及“独立中学”和“津贴中学”等概念。对于华校而言,这个法令的积极意义在于:第一,教育目标中未列“采用国语(马来语)为主要的教学媒介语”,而是“以达致一个以马来文为本邦的国语,同时维护扶助本国境内定居的其他族群的语文和文化。”第二,正式承认了华文小学为马来亚国民教育体系的一环,即“津贴小学”;第三,承认了华语为华文中学(津贴中学)的主要教学媒介语的地位:“中学生可学习三种语文,或在同一间学校可采用一种以上的语文为教学媒介语”。由于《1957年教育法令》是在马来亚独立前夕出台的,此时,政治上标志三大族群领袖空前合作的联盟,尚能代表三大族群在教育等一系列问题上相互达致妥协,而马华公会在本族教育问题上此时也尚能与董教总保持一致,能够在联盟内外对巫统形成较强的压力,因此在把谋求国家独立当作头等任务的关键时刻,才使得华语作为华校主要教学媒介语、华文小学作为国民教育体系的一环,在有利的环境下作为大原则得以确立。
尽管华人基本上接受了《1957年教育法令》,但该法令并不意味着联盟政府已放弃一贯立法要使马来语成为国家惟一教学媒介语的根本原则精神。1959年,联盟党再次在全国大选中获胜,执政地位得继续巩固,在此背景下,又相继出台了《1960年达立报告书》(t of 1960)和《1961年教育法令》(111e1961 education act),提出了“国民小学”和“国民型小学”概念,以取代“标准小学”和《标准型小学》概念,目的是“以符合马来文的国语地位。”还规定:“为了加强国语的地位,必须确保在每一间非马来小学都拥有足够的合格国语教师。”在独立宪法中,英语继续保有官方语文的地位,这一带有殖民统治痕迹的规定,显然与要马来语独占国语地位的要求是不相容的,于是,又有《1967年国语法案》出台,确定马来语为唯一国家语言,所有马来西亚境内的英文学校亦从1978年起逐渐改制为国民学校:到1975年所有国民型英文小学改制为国民小学;到1982年“所有预备班至中六班级的国民型英校改制为国民中学。”与此同时,从1978年起取消英文媒介的初级文凭会考(lce),而以马来文媒介的srp取代;从1980年开始,马来西亚教育文凭会考(所取代;从1982年开始,英文的高级学校文凭会考(p所取代。
对于华校而言,独立后在一直承受来自联盟政府推行国语为惟一教学媒介语的压力外,还面临着各种各样的其他存在与发展困难。
第一,华文中学改制风波。
早在《1952年教育法令》中就已提出了华人等族群的方言学校改制为国民学校以及在津贴方面只扶持国民学校的政策。
《1956年拉萨报告书》进一步提出了“津贴中学”和“独立中学”的概念。联盟政府真正改制进程,是1956年12月27日颁发的《华文中学改为准国民型中学二十条件》,当年就有槟城的钟灵中学、芙蓉的振华中学和昔加末华侨中学率先改制。但是,这一次改制风波很快就被马华、董总、教总三大机构暂时压了下去:华人中学大批改制风波是在《1960年达立报告书》公布之后,该报告书建议,从1962年1月1日起,将停止不接受改制的享受部分资助的学校的津贴。对华人而言,报告书带来的损失是很严重的:一是在1961年下半年,在72间华文中学中,有55间(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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